前兩篇文章: 明知是犯法,為何要犯法-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違法篇 暴力x非暴力x最後的抉擇-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暴力篇 在過去這幾個月以來,在網路上對於香港反送中的話題一直處在不斷炎上的狀態,這也算是我為何會開始撰寫兩篇有關公名抗名相關的文章,雖然這只是我個人從別人的觀點擷取出來再轉換成自己的想法的文章而已。 如果我們從前兩篇文章的脈絡來看,難免就會認為,認同現今的香港反送中運動,不是理所當然的嗎?既合乎法律上的正義原則,也適用於非暴力行為的典範,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與人民也多數認同他們所要追求的權益與行為。 總結而言,如果公民抗命者是基於道德良心與公義而行動,並且符合非暴力、沒有侵害其他社會成員與法律條文,以及作為最後手段三大條件,那麼抗爭者基於對法律的有效性存疑而依循自己的判斷違法抗命,法院也應該基於其動機而給予寬鬆的刑罰,甚至不予以起訴,而民眾也應抱持對抗議行動包容且支持的態度。 畢竟,實行公民抗命的理由是基於爭取基本的人權,屬美好平等的整體社會目標;抗命者也只是履行原本該具有的集會自由,並非是要刻意破壞公共秩序。 但是,我們也不該過度去批評那些反對這類抗議行動的人,因為這群人只是從不同的觀點,來看這件事而已,從而做出自己的行動。 這些行為,往往會引起,支持公民抗命運動人的反感,甚至會去抵制,不論是最近的手搖店的一中各表事件或是知名藝人的表態支持香港警察等,我們不過就只是看到了表態的結果,可是卻沒看到表態的原因,導致現在進行了一場獵巫行動。 但這當然不是單純的為他們辯護,而是從我個人的看法來說,這些人確實要承擔這些後果,畢竟他們也明確表示這是他們所選擇的立場,我並不覺得選在對立...
上一篇連結 明知是犯法,為何要犯法-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違法篇 上一篇我們已經談論完所謂的公民抗命是否違法的問題,那這次我們就來談論在公民抗命中的一定會談論到的 「暴力」的問題。 大家應該會問,什麼是非暴力?公民抗命一定要有非暴力一定要有的行為嗎?高舉非暴力是為了確保公民抗命的正當性,還是它在策略上是必須,還是兩者兼備?一樣我們繼續使用羅爾斯的觀點來回答。 「公民抗命」與「非暴力」的定義問題 羅爾斯的非暴力觀點 羅爾斯基本上是從三點去論證。 第一,公民抗命與軍事行動或暴力革命有根本性的不同 第二,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是道德說服,而不是以暴制暴 第三,公民抗命的正當性來源於對法律體系仍然表示尊重,非暴力是當中的重要指標 那公民抗命與暴力革命的有什麼區別? 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與暴力革命有根本性的不同。 因為,所謂的革命是一種推翻極不正義制度的手段;而是在一個公民抗命是在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裡,當發生嚴重侵犯正義之時採用的手段。 而所謂「接近正義的社會」,是指這個社會基本上(在某個程度上)尊重人民的自由、具有法律與憲法保障,具有基本的自由民主特徵,而不是由獨裁、專政的政府把持的社會。 那麼,我們應該就明白羅爾斯為何認為公民抗命是非暴力。 因為在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裡,當違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出現時,我們還有可能通過其他途徑把它糾正過來,而不需要使用暴力。即使公民抗命作為最後手段,它也應該是非暴力的。 當人民受到嚴重的人身或自由侵犯的時候, 暴力手段才有正當的可能。但由於我們不是處於極不正義或戰爭狀態的社會,並沒有受到嚴重的人身或自由侵犯,因此不能像戰爭狀態中使用暴力手段去進行還擊。 等等,但是我們所熟知的香港並不符合所謂的「 接近正義的社會」與「獨裁專政的社會」 ,因為香港雖然有成熟的法律體系,對於人民的基本自由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尊重,但它又沒有民主的普選,而且近年來對於 自由與法治的保障也愈來愈萎縮,那它究竟是屬於哪一邊的呢? 沒錯, 嚴格來說,香港並不屬於接近正義的社會,也不屬於獨裁專政的社會。 因為所謂的社會,並非只有「接近正義的社會」與「獨裁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