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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x非暴力x最後的抉擇-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暴力篇



上一篇我們已經談論完所謂的公民抗命是否違法的問題,那這次我們就來談論在公民抗命中的一定會談論到的「暴力」的問題。





大家應該會問,什麼是非暴力?公民抗命一定要有非暴力一定要有的行為嗎?高舉非暴力是為了確保公民抗命的正當性,還是它在策略上是必須,還是兩者兼備?一樣我們繼續使用羅爾斯的觀點來回答。




「公民抗命」與「非暴力」的定義問題







羅爾斯的非暴力觀點


羅爾斯基本上是從三點去論證。


第一,公民抗命與軍事行動或暴力革命有根本性的不同

第二,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是道德說服,而不是以暴制暴

第三,公民抗命的正當性來源於對法律體系仍然表示尊重,非暴力是當中的重要指標


那公民抗命與暴力革命的有什麼區別?



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與暴力革命有根本性的不同。

因為,所謂的革命是一種推翻極不正義制度的手段;而是在一個公民抗命是在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裡,當發生嚴重侵犯正義之時採用的手段。



而所謂「接近正義的社會」,是指這個社會基本上(在某個程度上)尊重人民的自由、具有法律與憲法保障,具有基本的自由民主特徵,而不是由獨裁、專政的政府把持的社會。



那麼,我們應該就明白羅爾斯為何認為公民抗命是非暴力。

因為在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裡,當違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出現時,我們還有可能通過其他途徑把它糾正過來,而不需要使用暴力。即使公民抗命作為最後手段,它也應該是非暴力的。

當人民受到嚴重的人身或自由侵犯的時候,暴力手段才有正當的可能。但由於我們不是處於極不正義或戰爭狀態的社會,並沒有受到嚴重的人身或自由侵犯,因此不能像戰爭狀態中使用暴力手段去進行還擊。



等等,但是我們所熟知的香港並不符合所謂的「接近正義的社會」與「獨裁專政的社會」,因為香港雖然有成熟的法律體系,對於人民的基本自由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尊重,但它又沒有民主的普選,而且近年來對於自由與法治的保障也愈來愈萎縮,那它究竟是屬於哪一邊的呢?


沒錯,嚴格來說,香港並不屬於接近正義的社會,也不屬於獨裁專政的社會。

因為所謂的社會,並非只有「接近正義的社會」與「獨裁專政的社會」,不少社會都是像光譜一樣遊走在這兩者之間,甚至是混合在一起。



那香港人為了爭取民主普選,而已羅爾斯的觀點來看,選舉權是基本人權,而發動公民抗命,不就有使用暴力的理由了嗎?

沒錯,如果這樣的觀點推論的話,確實如此。

但是,我們一般都會同意嚴重暴力行為(例如:以正義之名為名,實殺戮之實)是錯誤的,公民抗命者也大多不會採取這種行動。而且,當參與者採取如此嚴重的暴力,那麼他們已經迫使自己進入某種戰爭狀態,而不再是進行公民抗命。



因此,有關公民抗命應該是暴力還是非暴力,真正爭議往往不是討論嚴重暴力行為,而是其它暴力的面向,譬如在公民抗命之中,假如警方或其他人對抗命者進行身體暴力,參與者是否應該使用適當的暴力自衛反擊呢?有兩位名人也許能回答這問題。


非暴力公民抗命的歷史典範


講到非暴力抗爭,就不得提到兩位歷史偉人,甘地的獨立運動與馬丁路德金的民權運動,都可算是非暴力公民抗命的典範,人們提到非暴力抗爭,往往都會提到這兩者。




地一生都在宣傳非暴力,以此為最高法則對抗英國殖民統治,即使當時受到嚴重的打壓,他還是不主張用暴力革命去推翻政府


甘地認為,只有通過非暴力才能彰顯目標的偉大以及實現自由的價值,雖然非暴力並不容易,但只有完全實現它才能達到真正的自由與民主。





而另一個偉人馬丁路德金認為,對於不義之法和壓迫,人們有三種方式來回應,一是沉默,順從命運;二是暴力,訴諸身體暴力和腐蝕人心的仇恨;三是非暴力抵抗,它是沉默與暴力之間的調和。馬丁路德金主張沉默與暴力並不道德,也不能解決問題,唯一可以做的就只有非暴力。


馬丁路德金認為,不論擁護暴力和反對暴力的人,都會承認「受苦」具有強大的社會力量,只是他們對「受苦」的理解不同。擁護暴力的人會認為,受苦之所以擁有力量,是因為他們相信可以通過令對方受苦而迫使對方妥協;而反對暴力的人則認為,受苦之所以擁有力量,是因為參與者甘心接受加諸於自身的暴力,從而令社會人心改變。



所以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在於道德說服,而非以暴制暴,不過...?




我們可以看到甘地與馬丁路德金的「完全非暴力」思想包含了很多美德,諸如非仇恨、包容、愛、對正義追求的渴望等,但問題在,打不還手還對別人的暴力仍然保持非仇恨的包容與愛,這種想法縱然極為偉大,卻難以成為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道德義務。




羅爾斯便是承繼了馬丁路德金和甘地的非暴力思想,主張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是道德說服,而非以暴制暴。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的正當性來自於抗命者訴諸共同的正義觀(譬如社會契約訂下的正義原則)。公民抗命者必須在公共空間裡通過公開的道德說服與辯護,以證明自己的抗命行為具有正當性。

因此,公民抗命必須是非暴力的,因為暴力行為將會影響道德說服與溝通的品質


羅爾斯這裡的推論建基於兩個前提

一是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是道德說服

二是暴力行為將會影響企圖道德說服與溝通的品質

不過上述這兩個前提都有各自的缺陷。


首先,雖然我們可以承認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是道德說服,但歷史上的公民抗命往往並不只是純粹的道德說服,而是包含了某種強制性的政治壓力,而且也不如人們想像般完全非暴力。


譬如說,318學運的學生們為了表達自己對於服貿的不滿,所以去佔領立法院,這項行為完全癱瘓了國家的運作,以及罷工者,為了改善自己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去上班,導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其實上述的情況不難理解。如果公民抗命只是純粹的道德說服就能達成目的,那麼抗命者基本上不需要付出違法的代價。

當公民抗命者佔領某個地方,他們就是把自己與對手進入了某個強制性的狀態:對手或是讓參與者繼續佔領地方,或是用力量把你們驅趕出去。


因此,公民抗命包含了很明顯的強制性手段,公民抗命者自己也深知這點:他們是要得到大眾關注,同時向社會施出實質的壓力,運動才能發揮實質的政治作用。


其次,暴力行為並不一定模糊抗命者企圖進行道德說服與溝通的品質,譬如少量暴力的行為將可能引發大眾對運動的更大關注,願意開始嘗試瞭解運動的起因與目的,結果可能是有助於道德說服工程;抗命者使用輕微的暴力與破壞行為阻止警方的驅趕,也可以顯示出他們對自己的政治信念抱持認真而堅定的訴求。


由此可見,即使我們承認公民抗命的核心概念在於道德說服,而非以暴制暴,但公民抗命並非純粹的道德說服,暴力也不一定與道德說服互相衝突。即使暴力真的會影響道德說服與溝通的品質,也需要視乎暴力的形式與量度,以及抗命者的宣傳與溝通策略。





非暴力的行為是代表著公民抗命者仍然願意尊重法律體系



不過,羅爾斯還有另一個論點支持完全的非暴力。羅爾斯論證公民抗命需要忠於某種法律或憲法的範圍,使行動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才具有正當性。


羅爾斯認為,僅通過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才能凸顯公民抗命與其他鬥爭、破壞、武力行為的不同,如果抗命者使用暴力與傷害的手段,不以和平良善的方式表示自己的道德訴求,那麼這個行為基本上是挑釁性的,與要求人們必須保障他人免受傷害的法治精神嚴重抵觸,因此暴力的公民抗命是對法治精神的極不尊重,故而不具有正當性。


其次,抗命者為了對法律體系表示基本的尊重,他必須承擔違法的可能後果。因此,當執法者以合法的暴力手段去驅趕或阻攔抗爭的進行,抗命者應該願意承擔這種後果才對,而不應該進行暴力還擊。


所以這也代表著,公民抗命必須對法律體系表示基本的尊重,否則它的正當性難以證立。


但是,這最多代表了抗命者需要容忍執法者使用適當暴力對自己進行驅趕或阻攔,如果警方使用過度的武力,這表示警方的行為已經超出法律所給予的權力範疇,那麼警方此時與一般人的襲擊舉動並無差別。

因此,如果此時示威者使用合理的武力進行自衛,將會如同一般遇到侵犯行為進行正當防衛一樣,是可被允許的。


但同時候,自衛原則能夠成立的條件是它作為自衛時無法不採用的手段。因此,即使示威者受到不合理的對待,應當時刻保持極度的克制,即使進行正當防衛時,也是以能全身而退為目的,而不是對執法者主動進行武力還擊,除非執法者的暴力手段是嚴重侵害你的人生安全或自主,譬如有可能導致你喪命與重傷。



非暴力的策略性考量


在上述的討論裡,基本上都是圍繞著「正當性」去討論公民抗命的非暴力問題,因此上述論及的是「道德」。以下討論的角度,我將會以策略上的考量去分析公民抗命應否非暴力。


在策略上,公民抗命以非暴力為宗旨,至少有以下的好處:

1.     道德感染力

一般民眾對暴力都是深深厭惡,即使是以正義為理由,民眾普遍都拒絕以暴力的手段爭取。因此以非暴力精神去作抗爭,將比暴力精神去抗爭,更能吸引民眾。


2.     將令當權者不能以「抗命者先進行暴力」為藉口,運用暴力手段攻擊抗命者。

反過來說,如果以暴力為抗爭手段,不難預料政府將會出動強大武裝力量進行鎮壓。抗爭者將要以自己最弱一面去對抗政府最強的一面,抗爭成功的機會較低。

     
3.      非暴力能夠避免模糊抗命者發動運動的目的,例如避免政府以「抗命者暴力」為理由轉移大眾視線。


4.      強調與要求非暴力將能盡量減低暴力出現的可能,而暴力行動卻保證錯誤暴力的發生。



那掌權者還是不聽,那又要怎麼辦?


這確實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當我們遇到一位絕對不肯跟你讓步的掌權者,我們的第一個所想到的解決方式就是用暴力,畢竟我們都已經使用過各式各樣的柔性手段了,但是這些手段不僅沒獲得應有的認同,還被別人認為你們就是一群違法分子,並造成了廣大社會大眾的不便,破壞了社會和諧。

想當然爾,你一定會選擇性使用暴力手段,畢竟在抗命者的心理方面,自己只是受害者,自己不過就是拿回他們應有的權利罷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更是理所當然,再加上,他們獲取不到,他人的支持,所以使用激進一點的手段也是情非得已,也怪不得我們。

上述的理由,在情理中可以說是找不到太大的破綻,但是這樣卻會造成所謂的暴力循環,當抗命者為了自己的權益去用暴力推翻舊的秩序時,又必須,創造新的法律來維持這用暴力才獲得的權益,這不就是一個死循環嗎?

難道我們只能用這種方式來抗爭嗎?當然不是

有種手段,類似於所謂的殉道,但是卻不是像自殺炸彈客般的方式,而是如同鄭南榕為了捍衛言論自由而自焚一樣,這樣會讓爭論的雙方,暫時放下彼此的論點,讓我們有機會可以談談彼此的聲音,為這個社會按下一個暫停鍵,讓所有人有機會可以逃脫這循環。





個人看法



個人對於一場公民不服從運動,能否獲得大眾的認同很大的原因,可能會是非暴力的這個行為,因為在大眾的認知當中使用所謂的暴力,不僅是違法的,更是沒有道德行為的一件事。
不過還是必須提出,這類抗爭運動,總是難免會有暴力的情況出現,我們當然應該提倡非暴力的抗爭,但面對警方強力的暴力清場,示威者都必須完全容忍,這也表示著,群眾們難以有一定的團結能力,因為它要求人們有很大的勇氣與正義感。


因此,即使有抗命者在自衛中使用暴力還擊,我認為其他抗命者應該保持克制的同時,我們並不應過度譴責那些在自衛中使用暴力的人。

當然這也包括了警方這邊,畢竟他們是站在對抗示威者的最前線,難免會為了保自己與同仁,使用武力,但也要注意一下,自己在示威遊行中的口氣、用字遣詞、動用武力等行為,芣則浙將激化你們與示威者的衝突,以及社會大眾的觀感不佳。



我認為,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原則上人們應該暫時容許或容忍新的、實驗性的社會抗爭運動模式,除非它侵害個人的基本權利或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但我們不能因為運動稍變激進,就立即排斥它。因為社會抗爭運動的本質就是不斷在挑戰原本公共秩序來爭取自己認為正當的事情。因此,任何新型的抗爭運動都會瓦解原本的公共秩序及其想像,逼使社群重新討論與達成新的公共秩序的規範。


不過,這同時說明,抗爭者必須有耐性與義務在公共場合裡證明自己的行動是恰當,並不應該像現在一些少數抗爭者,總是以傲慢與不屑的態度冷嘲熱諷他們的反對者,以為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愛做什麼就什麼,反之亦然。



另外在抗爭期間如果發生,有人在抗爭現場中身亡,勢必會造成一股力量改變這場運動的方向。

有些人會認為,這是抗爭者自行承擔的必然結果

有些人會認為,政府不應使用武力

有些人會認為,抗爭者們選擇用錯誤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看法

然後決定抗爭運動的走向的關鍵要素,取決於多數人(尤其是不參與者)怎樣理解鎮壓後的傷亡。



反送中運動直至現在為止,抗爭陣營的文宣活動都做得非常成功,而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取決於抗爭的模式和文宣的創意手法(例如長輩圖)和內容展現的包容度(對於淺親中派或中立人士的諒解)和情感力量(打感情牌,內容更符合多數人的價值觀)。

這樣的抗爭模式一定程度提高了文宣的成功率。


但當抗爭的模式隨著時勢升級,使用更多武力還擊及舉行更大規模的不合作運動(阻塞馬路或交通)將會提升文宣的難度,因為這原本就與多數民眾的世界觀和生活環境不合。這些模式對經濟的影響愈大,也有機會引來更多民眾的反彈,以及權力精英階層為了擁護自身利益而團結反對運動。


而在面對政府升級的鎮壓手段,我們需要更多的武力升級抗爭嗎?這是我們每個人都要思考的問題。

我個人不反對以暴制暴的想法,但我必需強調,以武制暴的真正力量不在於用更大武力將政權擊倒,否則最直接就是武裝革命,與警察決一生死。以武制暴的真正力量是在於「制衡」面對警方日益加劇的暴力,減少己方陣營的損失。


因此,如果我們選擇不走武裝革命之路,就要把我們的勇武用在實現更大的不合作運動。也要考量遊擊式堵路是否真能有效提升政府管治成本到臨界點,還是個人也需要付出沉重代價,這樣喚得起群眾支持。

然後不論是哪種不服從運動會是會趨向人民內部分裂。所以勢必要小心謹慎走每一步。




最後來問問大家,你是否認同抗爭運動中,一定要包含非暴力的元素呢?

A. 認同,這樣比較能用和平的方式來改變社會

B. 不認同,既然暴力是不可避免,就應該好好使用,來為自身的目標變得更有效率

C.其他

歡迎各位在下面,一起討論喔。


下篇公民不服從預告: 選X不選X 我全部都要    -抉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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