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篇文章: 明知是犯法,為何要犯法-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違法篇 暴力x非暴力x最後的抉擇-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暴力篇 在過去這幾個月以來,在網路上對於香港反送中的話題一直處在不斷炎上的狀態,這也算是我為何會開始撰寫兩篇有關公名抗名相關的文章,雖然這只是我個人從別人的觀點擷取出來再轉換成自己的想法的文章而已。 如果我們從前兩篇文章的脈絡來看,難免就會認為,認同現今的香港反送中運動,不是理所當然的嗎?既合乎法律上的正義原則,也適用於非暴力行為的典範,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與人民也多數認同他們所要追求的權益與行為。 總結而言,如果公民抗命者是基於道德良心與公義而行動,並且符合非暴力、沒有侵害其他社會成員與法律條文,以及作為最後手段三大條件,那麼抗爭者基於對法律的有效性存疑而依循自己的判斷違法抗命,法院也應該基於其動機而給予寬鬆的刑罰,甚至不予以起訴,而民眾也應抱持對抗議行動包容且支持的態度。 畢竟,實行公民抗命的理由是基於爭取基本的人權,屬美好平等的整體社會目標;抗命者也只是履行原本該具有的集會自由,並非是要刻意破壞公共秩序。 但是,我們也不該過度去批評那些反對這類抗議行動的人,因為這群人只是從不同的觀點,來看這件事而已,從而做出自己的行動。 這些行為,往往會引起,支持公民抗命運動人的反感,甚至會去抵制,不論是最近的手搖店的一中各表事件或是知名藝人的表態支持香港警察等,我們不過就只是看到了表態的結果,可是卻沒看到表態的原因,導致現在進行了一場獵巫行動。 但這當然不是單純的為他們辯護,而是從我個人的看法來說,這些人確實要承擔這些後果,畢竟他們也明確表示這是他們所選擇的立場,我並不覺得選在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