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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法,為何要犯法-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違法篇

在這個法治的社會,任何主張,無論自認為目標有多麼崇高,都不能以違法方式進行,更不能訴諸暴力。暴力就是暴力,違法就是違法,性質不會因標榜的目標而改變。 以上是我最近在反對香港抗爭運動,最常聽到的的說法,那麼問題來了 不正當 ︑ 違法與暴力就是錯的嗎? 接下來我會先用羅爾斯對於公民抗命的定義來說明。 公民抗命,一般被理解為「透過 公開 、 非暴力 、 違法 的方式來改變法律與政策的社會運動」 — 這也是哲學家羅爾斯對公民抗命的經典定義。 從上述的定義,讓我們先不要那麼快就下認同或是不認同上面的定義吧,讓我們先質疑一下,就先從 違法 開始吧。 「既然公民抗命標明是違法,那麼它還算是正當的嗎?」 這應該是每一位讀者看到上述定義的第一個反應,也是贊同畢竟我們本來就是在一個法治的社會,守法難道不是一個良好公民應有的素養嗎?違法不就代表著所謂的公民抗命就是錯誤的嗎? 在回答之前,先來看一下支持違法就是不正當的論點。 遵守法律的契約是我們的道德,如果每個人都在 法律有利於自己時才遵守,不利於自己時就違反或破壞,那任何法律與體制都會失效。 上述的說法,多半大多數的人都會同意, 契約精神基本上算是:有契約就有義務,如果一個人違反之前自己訂下的契約,那麼他的這種行為就是錯誤,由此推斷我們確實不該違反法律。 而且,當 把上述的論點轉移到當代社會裡,就是我們的國家政府給予了我們那麼多資源,法律為我們的生活、安全、自由提供了保障,而我們一直樂意享受這些待遇,不就是默許現存的法律,代表願意遵守法律,因此我們不能因為發現法律對自己不利時,就說自己不需要遵守。 這時一定會有反對者說:  「 難道對於不正義的法律我們也要遵守嗎?我又不是自願來到這個國家的,而且我就算是想離開我也沒能力離開阿,太不公平了吧? 」 那就讓我們更加深入 「 有義務履行契約 」的道德命題 ,通常大家會同意以下兩條原則   (一)     契約中沒有欺騙或刻意隱瞞部分內容的成份  (二)      契約者是自願而平等地訂下契約 對此,有人可能會說:「我在默許現存的法律制度時,並不知道原來有一些不義的法律...